保安公司章程(保安工作章程)
来源:保镖人才网 时间:2023-01-1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保安公司章程,以及保安工作章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开个保安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2、开办一家保安公司要什么手续?
- 3、小型保安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
- 4、小型保安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 5、求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 6、如何取得一般保安公司的资质,需要具体提供哪些材料?
开个保安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条件如下:
1、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2、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4、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6、国家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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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一家保安公司要什么手续?
申报材料
1、设立请示
原件3份申报者盖章
2、《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
原件3份申报者盖章
3、章程、组织机构、服务范围、注册资金、场所和设备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3份申报者盖章、现场考察等
4、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报者盖章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报者盖章
6、国家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报者盖章。
申报材料
1、设立请示
原件3份申报者盖章
2、《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
原件3份申报者盖章
3、章程、组织机构、服务范围、注册资金、场所和设备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3份申报者盖章、现场考察等
4、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报者盖章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报者盖章
6、国家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报者盖章。
小型保安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
小型保安公司可以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小型保安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申办营业执照前需要申请一个保安服务许可证,需到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
具体情况如下: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2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保安服务公司章程;
5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7有与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2人(含)以上并具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助理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类别等,还应符合市政府及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相关要求;
提供学员住宿的,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8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办公场所、实训场地、装备库房、办公设备、训练器材、防卫性装备、机动车辆、保安服装、服饰及标志。
10制度规范、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11组织机构
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能部门名称、人数;
为便于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所设立的大队、中队、小队等机构的设置情况;
设置专人负责培训教育的情况专人负责培训教育情况;
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对保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的情况;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中方投资或者合作情况;
4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
在华取得的保卫(安)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外国人须提供);
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外国人就业证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办理期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决定。
求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保安岗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实现公司提出的“以服务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的经营宗旨,以“行动军事化,管理正规化,工作规范化”为管理准绳,以“形象、品牌”占领市场,以“优质、诚信”赢得客户。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人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岗勤细则。
第一章 保安分队
第一条 保安分队是履行保安合同,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保安分队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按规定的保安服务内容和指定的责任区域,组织保安员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条 保安分队可按人数和勤务需要设队长、副队长、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队容风纪
第四条 保安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纪律,举止端庄,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五条 保安员要讲礼貌,待人处事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污言秽语,刁难群众,生硬无礼,侮辱人格。
第六条 保安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准搞“吃、拿、卡、要”。
第七条 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保安服装和黑色皮鞋,佩带标志要齐全,保持服装干净整洁。要戴正帽子、系好领带,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八条 冬夏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夏季高温季节保安员在室内执勤着制式短袖衬衫时,可不戴帽子,不系领带、武装带,特殊情况不着制式服装的由大队和客户单位协调后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保安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准佩带项链、戒子、手链等各类饰物和信物。在执勤期间要讲究文明,遵守公德,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勾肩搭背,不嬉笑打闹。女保安员不准留披肩发,上岗执勤时不准浓妆艳沫。
第十条 保安员形象的五条标准:
1、练好三相:站象、走象、坐象:
2、不留三长:长头发、长胡须、长指甲:
3、杜绝三手:背手、袖手、插手:
4、扣好三扣:领口、裤扣、风纪扣:
5、达到三会:会行举手礼、会文明用语、会做群众工作。
第三章 岗勤
第十一条 保安员值勤时,必须坚守岗位,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工作,确实保障责任区的安全。
第十二条 立岗。一般设在大门口或保安合同规定的特定地点,立岗时应面对前方,保持立正、跨立或稍息姿态,双目平视,环顾周围,为保持立岗的良好精神状态,应定时换岗,一般在20-30分钟换岗。立岗应坚持“五敬礼”:遇见领导先敬礼;检查物件先敬礼;纠正违章先敬礼;车辆出入先敬礼;交接岗时先敬礼。
第十三条 立岗的任务。门卫立岗主要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验证、对货物出门的检查,要核对物品名称、数量、出门证签发的日期及签章手续等,如不符合出门规定坚持不准放行,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坐岗。坐姿端正,注意观察人员和车辆动态,要查验有关证件和介绍信,做好登记和上访咨询,执行任务期间不准看书、电视和收听广播,更不准与无关人员闲谈聊天。
第十五条 巡逻检查。巡逻检查应有明确的范围和检查重点,一般情况下坚持两人巡逻检查制,思想集中,坚持高度警惕,不谈笑,不准吸烟,脚步要轻,注意观察,发现问题要仔细检查,并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同时巡逻时间要经常变化,注意自我保护。
第十六条 保安员执勤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遇到险情、灾害事故时,要以国家和客户单位利益为重,在拨打“110”报警的同时,要维护好现场,做到忠于职守,不怕困难,不惧危险,勇于斗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 奖励。分队和保安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应予以奖励。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是: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和授予称号。通报表扬、嘉奖由保安公司审批;记功、授予称号由市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不同奖励:
1、在执勤中,发现和制止各种治安案件事迹突出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火灾、各类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设法排除危险,化险为夷的;
3、为群众做好事,排忧解难,拾金不昧等到多次受到客户单位、群众表扬的;
4、在执勤中抓获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
5、在执勤中,查获或堵截无证件物资,为客户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6、在树形象,创名牌中,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
7、爱岗敬业,以公司为家,为公司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
8、其它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处罚。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工资(职务津贴)、告诫、警告、记过、留队察看、辞退、开除。因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给公司和客户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触犯刑律的,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保安员在执勤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予以经济或一般行政处罚,若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一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1、上岗执勤不按规定着装的,扣50元;
2、上岗执勤精神不振,形象不佳,工作不负责,对人员、车辆出入不认真查验的,扣50元—100元;
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窜岗、岗上睡觉的或不按规定回公司报到的,扣50元—300元;
4、执勤中不按规定执行“五敬礼”的,扣10元-50元/次;
5、上岗前或执勤中饮酒、醉酒的,扣100元—300元;
6、执勤中从事娱乐活动的,扣50元—300元;
7、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留长头发、长胡须、长指甲、佩戴首饰或其他信物的,扣50元-100元/次;
8、工作交接不利,没有值班记事或弄虚作假的,扣50元—300元;
9、执勤时,看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乱打电话、与他人闲聊的,扣50元—300元;
10、执勤态度粗暴、打骂、侮辱他人人格的,扣100元-300元;
1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扣100元—300元;
12、擅自动用客户单位车辆、器材、设备,造成后果的,扣100元—300元;
13、不服从公司和客户单位工作安排的,扣50元—300元;
14、不认真履行服务合同,擅自削减工作程序的,扣50元—100元;
15、对责任区内发生的事件或案件,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扣100元—300元;
16、工作失职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其他事故,给客户单位造成损失的,扣100元—300元;
17、不能正视自身,影响队伍团结,造成人员流失的,扣50元—300元;
18、散布不利于公司和客户单位的言论,影响工作的,扣50元—300元;
19、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态度消极、言行恶劣,
造成影响的,扣100元—200元;
20、对队伍中出现严重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扣100元—300元或取消职务津贴;
21、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工作指标的,按即时规定予以处罚;
22、有其他严重错误行为的,扣100元—300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除做经济处罚外,应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1、执勤期间态度粗暴与客户及群众打骂、侮辱他人人格的;
2、擅自动用客户单位车辆、器材、设备等,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
3、保安员当班未经接班擅自下班或脱岗、串岗等,致使岗位无人值勤,造成后果的;
4、利用工作之便,向驻点单位索取钱、物或“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上岗执勤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丢失、盗窃、抢劫和其它事故,给予客户造成损失的;
6、工作时间发生监守自盗或伙同他人盗窃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8、工作失职,对责任区内发生纠纷、闹事等问题视而不见,不制止、不劝阻、不报告的;
9、上岗期间,私自使用客户电话,给客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工作或执勤期间有饮酒、赌博行为,造成影响的;
11、多次发生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12、不经请假,连续旷工达十日的。
第二十二条管理大队、督察部、人事部根据本细则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奖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以下发之日起实施。
如何取得一般保安公司的资质,需要具体提供哪些材料?
要取得保安公司的资质,需要到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2、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保安公司章程
5、拟任的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含主要管理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6、注册资本和验资报告: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证明材料、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7、有与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2人(含)以上,并具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助理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8、相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实训场地、专用装备库房、专门枪支保管库(室)、专用保险柜、专用运输车辆停车场(车库)、训练器材、防卫性装备、办公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报警设备、保安服装、服饰及标志
还需有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车辆、为特殊行业提供保安服务的还应具备相关必备的装备
9、制度规范: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10、组织机构材料: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能部门名称、人数;为便于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所设立的大队、中队、小队等机构的设置情况;设置专人负责培训教育的情况专人负责培训教育情况;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对保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的情况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
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
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扩展资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关于保安公司章程和保安工作章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